房产中介之我观!
想说说自己的观点,其实是来到宝坻论坛房产板块一直想说的,没有什么的总结,就随想而写吧!中介,个人认为就是中间介绍(人),或是动作,或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
作为动词:他就是四处找各种关系和需求,然后把他们联系到一起,他作为中间不断的处理和调整各种关系。
作为名词:就是一个服务性质的机构。
生活中我们离不开中介,想升个官、求个职、买点儿便宜的东西,拖个关系吧,但也不能白了人家,随后送点儿礼品表示一下。而这个“人家”在这里就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
在这里说到房产中介,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好,去年我也去过几家房地产,看他们的服务很热情、端茶倒水的服务很周到。
至于收取的中介费,我觉得也很合理。打个比方,过去的媒婆谈成一门亲事,东家也是高兴得拿出喜钱。哪有自己娶了媳妇,不感谢一下媒婆的,所以媒婆就是要尽力做到两全其美。
同样道理,很多的买房人不懂得购买二手房的一些程序和手续,还有贷款的相关事项,而当你看好房子后,这些手续中介都给你跑了。我身边的几个朋友都是找中介买的房,大家觉得中介拿你钱财,帮你做事情,很正常。
今天谈的是房产中介这个大话题,当然每个行业都回有几个败坏名声的害群之马,我们不谈。
以上是个人意见,不足之处请补充,同时期待大家的声音!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引用第2楼angel122683于01-07-2008 16:10发表的 :
靠,要是没贷款的话要房产证有个屁用,更谈不到过户了,哈哈
不过那样的话国家税收也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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