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妖精
发表于 2008-4-11 13:46:17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少年的龙
发表于 2008-4-11 15:34:36
引用第28楼月影无痕于04-10-2008 19:41发表的 :
你们说的都是真的,万兆很厉害的,没见到他们贴的大字报吗?上面写着: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云云,听出来了吧?是业主自己要砸自己的砖,是业主不让自己进去。整个小区就一条环道,顺着墙边走,假如着火了,消防车都走不动,到时候就更热闹了。那天一位仁兄的老婆病了,想开车进去,小区保安要出入证,没有就不让进,结果闹剧发生了。。。。。。(要出入证必须买他们的车位:15000是停车位,地下车位8万,注意,地下车位占得是消防水池,万兆开发商想钱都想疯了。)
还有,他们的车位若是都卖完之后业主买车是不是永远进不来了
幸福像花儿
发表于 2008-4-11 16:34:32
广大业主团结起来,一起抵抗万兆物业的压迫!
飞虹
发表于 2008-4-11 17:10:12
物权法 早就出台了 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公共地带的车位在物权法后 是不能随意出售的.售出后收入也得用于 广大业主 不知道这个物业做没做到.
飞虹
发表于 2008-4-11 17:20:17
引用第16楼少年的龙于04-09-2008 18:12发表的 :
话不能这样讲
是呀!买的起车就必须买车位吗?没有法律这么规定
该花的钱多少也要花 不该花的一分也不给
马马虎虎
发表于 2008-4-11 21:21:24
引用第45楼飞虹于04-11-2008 17:20发表的 :
是呀!买的起车就必须买车位吗?没有法律这么规定
该花的钱多少也要花 不该花的一
支持!!!希望大家团结起来!
红杏出墙
发表于 2008-4-11 21:55:24
大家要团结起来,去找物业讨个说法!物业太霸道了,大家一起把这个物业赶走
平平常常心
发表于 2008-4-12 08:35:40
如果万兆小区够一户一个车位,你卖也好租也好能满足每个业主,一共400车位,根本满足不了业主需要,还不让进车,霸道!
少年的龙
发表于 2008-4-12 08:40:27
引用第48楼平平常常心于04-12-2008 08:35发表的 :
如果万兆小区够一户一个车位,你卖也好租也好能满足每个业主,一共400车位,根本满足不了业主需要,还不让进车,霸道!
就是,没买上的怎么办?即使满足了一户一个车位,那一户两辆车的怎么办呢
江心一叶鸥
发表于 2008-4-12 09:04:37
若果真的违规了就应该找说法。提醒一点,我们在购房的时候,往往忽视对合同全部内容的仔细揣摩和正确理解,有的时候,合同里暗含着许多“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