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笨方向盘 发表于 2008-9-15 18:48:35

女子做妇科检查时10余名实习医生围观

女子做妇科检查时10余名实习医生围观http://www.sina.com.cn2008年09月15日10:58台海网
  事情虽然过去了一个多月了,但叶女士想起来,都很害怕,觉得自己“被看光光了”。每每想起来,叶女士夜不能眠。

  上个月,叶女生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的安排下,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只穿了一件上衣,等待检查,这时候,医生叫进来10多名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边,叶女士感到非常难堪和紧张,当即要医生让这些人出去。医生说这些都是实习生,并要她躺好,不然无法检查,接着医生一边触摸叶女士的身体,一边向这些实习生介绍部位、名称等,其间实习生中还有人在轻笑。整个过程持续了10分钟左右。

  事后叶女士感到很气愤,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找到医院要求赔礼道歉,但是医院说自己是教学医院,实习生观摩医疗过程,是正当的,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叶女士问,医院可以不经过自己的同意安排实习生“观摩”吗?

  史律师:首先,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不经公民同意,他人不得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的身体形态属于个人信息秘密,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叶女士已经公开表示不同意妇科检查时“实习生”在场,而医院不尊重患者意愿,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其次,即使是教学任务,也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许可。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虽然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主要义务,是诊断治疗患者疾病,但是对于患者的其他一般权利仍然要保障,特别是卫生部、教育部最近颁布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笨笨方向盘 发表于 2008-9-15 20:53:23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不经公民同意,他人不得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的身体形态属于个人信息秘密,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地王 发表于 2008-9-16 19:33:34

法院见

笨笨方向盘 发表于 2008-9-16 21:38:30

打官司

地王 发表于 2008-9-16 21:56:02

引用第1楼笨笨方向盘于09-15-2008 20:53发表的: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不经公民同意,他人不得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的身体形态属于个人信息秘密,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就是

笨笨方向盘 发表于 2008-9-16 22:19:58

不得公开

格的拉个 发表于 2008-9-20 15:46:41

没办法啊 现在基本都这样

南海 发表于 2008-9-28 20:40:44

太可恨了

yanglb 发表于 2008-12-28 23:04:33

可以起诉

文姬 发表于 2009-1-3 08:21:46

不应如此,实习大夫也无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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