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涨工资文件
http://www.hroot.com/article/html/2008-7-4/200874135913.htm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张承先副部长2月13日在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调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经征得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一:教育部副部长张承先在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调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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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到调资中遇到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集中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政策问题,二是范围问题,三是指标问题,四是升两级问题,五是加强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问题。现在就这些问题讲点看法和意见,供大家在调资工作中参考。
一、 关于调资政策问题
这次调资,根据中央指示,总的方针是重点集中解决中小学教师问题,工资总额是一个季度2.5亿元。这是中央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对加强基础教育,把基础教育搞上去有重大意义。这次调资是采取切块的办法,与历次调资各行各业\"齐步走\"的办法根本不同,尽管两部、两局发了《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但调资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仍需要不断研究,加以妥善解决。这次会上,我们草拟《〈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同志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我部将会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共同研究,进行修改,正式定稿后印发给各地参考。这里只就一些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关于\"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问题
这个问题,不少同志提出,执行原工资标准级差较大的人员岗位改变后,按现岗位级差增加工资他们有意见,要求按原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我们认为,这个规定的原则不能改变。国务院国发144号文件和两部、两局《若干具体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作这样的规定,是有几个考虑的,一是考虑了同1979年调资政策的连续性,二是从实际上情况出发,有的岗位工资级差小,有的岗位级差大,到新岗位后,级差大的不减少,小的不增加,这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应按国发144号文件和两部、两局(81)教计资字261号文件规定\"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至于在中小学中有从教师提升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工作,现仍担负教学任务的一些\"双肩挑\"的人,是按行政干部工资标准还是按教师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这里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看怎么搞有利,自行作出规定。
(二)各地兴办的农业、财贸、卫生等轮训干部和职工的学校调资问题
这些学校不能列入这次调资范围。国务院国发144号文件规定的调资范围不包括他们。这些学校既不是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也不是普通中小学。这类学校大体是进行干部或职工轮训的性质。这次调资干部轮训性质的学校没有列入范围。列入了就扩大了范围,指标没有着落。要求国家再增加指标也不可能。
(三)关于升半级问题
这个问题不仅在铁路系统有,天津市等地也有,这次会上同志们都提出了这个问题,希望全国作适当统一。这次会上,河北省的同志讲了他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意见,我们原则同意,各地可以按照河北省的办法办。
(四)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后调资问题
我们原来意见,1980年9月30日至年底转公办的,同意升级,指标从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人数和金额指标中划转,不足部分各地在工资指标中调剂解决。现在多数地区的代表提出,81年的民办教师转公办的也希望解决,不解决有矛盾。经我们研究后,同意多数地区代表的意见,1981年9月底以前民办教师转公办的也按上述办法给以升级。但少数质量较差的教师也可以不升级,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各省、市、自治区转公办的民办教师有多少人升级,划拨多少指标,各地确定后应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五)关于铁路、石油、地质、交通、建筑等部门所属的跨省、市、自治区的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职工、学校教职工调资问题。
这个问题,会前一些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曾写报告和打电话提出意见,会上同志们又提出意见,希望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便妥善解决。有的同志提出以上那些单位在那个省、市、自治区,指标就由所在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不要划拨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就这样办。
二、关于范围问题
范围问题,从总的方面讲,国务院国发144号文件和两部、两局《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是明确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控制,不要突破。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总是交叉,难以划分清楚的,需要研究加以调整,酌情适当解决。经过座谈会反复研究,大家同意县辖区和公社专职教育人员,凡属于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经费开支工资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工资,但属于公社行政编制的教育人员则不在此列。这部分人员同公社扫盲专职干部和教师编在一起,有的还互相兼职,他们同中小学又有十分密切的直接关系,一些人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都在中小学甚至还统计在教职工人数内,界限难以划清;有些省、市、自治区比如广东、江苏、山东、广西等都已解决这个问题。但也有一些省、市、自治区尚未解决。做适当调整,使全国统一起来,还要必要的。
另外很多同志还提出,1981年1月1日以后大中专毕业生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也给予调资。我们意见,这部分人员不调好,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这些人员刚定级,绝大部分人都增加了工资。......再是这些人刚定级再升一级,同老教师有矛盾,他们的工资比同年代工作的人要高出一级甚至2级,对老教师难以解释。所以我们主张这部分人尽管有意见,也要做工作,不能调资。但对教龄在十年以上,一直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是否需要适当放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的讲,范围问题,我们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一再批示的\"无论如何不能开口子\"办。
三、关于指标问题
这次会议,我一开始就讲了,不研究分配追加指标问题,但是我还要强调两点:
(一)严格控制调资范围,下达的指标不要突破。这次调资我们虽下达了人数和增加工资两项指标,但重点是控制增加工资指标。因此,凡是严格按照调资规定执行,对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平均级差有富裕省下来的钱,还可以继续使用,增加升级指标。但增加的升级指标一定要用好,属于调资范围以内应该解决的问题,都应当尽可能解决,不留尾巴。同时也要注意不要把钱随意花掉,一定要注意照顾左领右舍,不要制造新的矛盾。
(二)按下达的增加工资指标,升一级都有困难的省、区怎么办?我们意见,从实际出发,先安排升一级的指标,工作不要停顿,升一级全部安排妥善后,将确实情况上报教育部,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总是要让大家过得去。
四、关于升两级的问题
对于升两级的问题,我们有以下三点原则意见
(一)全国不划统一的升两级的杠子,因为各地到底升两级指标有多少情况不同,教师的构成也不同,全国要统一划杠子有困难。各地升完一级以后,根据所剩下的升两级的指标有多少,结合教师的实际情况,按国务院国发144号文件精神,再具体化,划一些死杠子,\"对号入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升两级的范围。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应真正做到从贡献大、工龄长、待遇低这些教学、工作骨干中择优升级,以达到鼓励先进,树立榜样的目的。
(二)升两级的比例全国要有一个控制幅度,原则意见是:安排好升一级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增加工资指标情况安排升两级,但升两级的人数应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有所控制,统一平衡。升两级的面,大家有一个反映认为没有不行,但面越宽越不好掌握,容易引起连锁反映,矛盾很大,建议要有一个控制幅度。我们考虑在升一级以后,再考虑升两级,一般控制在5%以下。
(三)厂矿企业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和职工教育的教职工是否升两级,以及如何掌握的问题,由于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从生产第一线下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同工人一样,情况比较复杂,搞不好直接影响第一线生产。我们意见,可以参照卫生部调整工资的办法,不升两级,以便同他们政策相一致起来,是否合适、请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决定。
五、关于加强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问题(略)
附二:《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1981年9月30日以前,中小学民办教师(含职工,下同)、长期代课教师(含职工,下同)转正为国家固定教职工后,符合调资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调资对象。民办教师转正为国家固定教职工的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可从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的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的人数和金额指标中划拨,列入各地的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内。增加工资指标不够的,在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指标内调剂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划拨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的人数和金额指标必须经省教育、财政厅(局)批准,并反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凡列入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经费开支工资的县辖区和公社专职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调资文件的规定调整工资,但属于县辖区和公社行政编制和由行政经费开支工资的文教助理等人员不属这次调资对象。
三、企业与企业、事业与事业、企业与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中小学,其分摊派遣的教职工,属于调资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调整工作。但临时代课和轮换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调资对象。
四、全脱产带薪考入高等学校(含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和广播电视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教职工(不含半脱产、学习单科的教职工),虽属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这次均不属于调资对象,不能调整工资。
五、1977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工作岗位调动后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未长满级差的可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作标准级差补齐。以后又调回原工作岗位,执行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例:某中学教师工资为中教六级,工资七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1977年调做中学行政工作,升级时按现岗位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级与十九级的级差八元增加工资,按当时的调资政策规定只增加七元,工资为七十七元。这次调整工资时应先按当时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级与十九级的级差补齐,即补一元。再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九级与十八级的级差升级。如这位原在行政工作的中学教师1977年后又调回做教师工作,这次调整工资时,可按中教六级与五级的级差补齐,即补二元五角。再按中教工资标准五级与四级的级差升级。
六、凡执行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教职工,1977年以来调动工作按法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升过级,这次靠级一律按原妨行的工资标准中属于靠级的等级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符合调资文件规定的,也可以补、靠级。
例:某小学教师工资为小教六级,工资四十七元,1977年调做小学行政工作,原执行的工资标准属于小教靠级范围,这次可按小教六级靠二元五角,再按小学教员新工资标准七级与六级级差升级(因新小教工资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同)。
某中学教师工资为中教八级,工资54元,1977年调做中学行政工作,现工作未动,原执行的工资标准属于中学教员工资标准靠级范围,这次可按中教八级靠二元,再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2级与21级级差升级。
七、凡是靠级后改变了工资标准和等级的,升级时一律按《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意见)附表二中新工资标准表级差升级。同时调整小学教师工资等级序号。
《意见》中升级举例,现作如下更正:
\"例:某中学教师,现为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二四级五十五元。这次文艺人员工资标准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工资额,其升级时应按现岗位新工资标准中教八级56元至七级62元的级差6元增加工资,即61元。\"
八、《意见》附表二中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等级,在政治待遇和其它方面没有任何联系。
九、教职工中现工资已经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三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原则上不升级。
例:某中学校长,现工资为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工资138元,调资时已任教师工作,不能按现岗位中教2级与一级的级差25元5角增加工资。
十、教职工中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这次升级或不升级只要补、靠、长后增加了工资的,都要冲销。
十一、198年 月 日以后,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虽属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重新分配工作后直接转正定级的都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十二、升级的工人中,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的,现本人工资已达到最高工资标准等级,是指本工资标准表(六)的最高等级,六类工资区为89元5角。
十三、独立建制的托儿所是指:(一)经县以上或相当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二)经济上独立收支核算;(三)有固定的单独编制和人员。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单位,才属于调资范围。
十四、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到理工农医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仍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其工龄不能根据教育部教计字26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十五、有少数省、市、自治区派出的援藏教师,工资关系已经转到西藏自治区所在单位,按调资文件规定,属于调资范围的,由西藏自治区受授单位负责其调资工作,派出学校不办任何调资手续。
十六、教职工中现工资有关级的,这次\"补、靠、升\"增加工资时,凡是符合调资文件规定\"补差\"的,补齐半级未长满的级差;\"靠级\"的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半级的工资标准额,\"升\"级时按《意见》附表二新工资标准上下两个级差之和的二分之一增加工资。
十七、刑满释放留场就业的人员,根据调资文件规定,属于1978年底以前教职工,可以调整工资。
十八、1981年1月至9月底从非调资范围调到调资范围内的人员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调资规定的,可以调整工资。
十九、调资范围内单位的教职工,省、市、自治区之间和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凡是1981年9月30日前调出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工资。在些以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工资。指标互不划拨。 有屁用啊,又不是宝坻的,反正我也不是教师 这是哪个年月的? 这个文件不是今年的 没一句人话 按照这个文件,大家还得降点工资。 哈哈哈 ,想钱都想疯了 呸,还教育法呢 怎么一提涨工资就把教师放头啊,难道给教师单独涨过工资吗,别的行业的就不涨吗,呸,总是拿教师做幌子,好像教师比他们多拿钱似的,不知道是谁总是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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