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间歇时受伤应否给予工伤赔偿?
问: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律师,宣某被车碾成重伤是否属于工伤?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宣某的受伤应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中第八款所列情形。另外,宣某的受伤情形也不属于第九条所列工伤排除范围,因此,应当认定属于工伤范围,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错误的。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应当认定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更直接表述为“因工作受到伤害”,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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