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冻的眼泪 发表于 2009-3-2 08:50:49

引用第4楼快乐晓生于03-02-2009 08:24发表的:
禽兽不如,凌迟处死

深海珊瑚 发表于 2009-3-2 08:57:31

应当死刑立即执行,该死,真是让人恨之入骨!

土的掉渣 发表于 2009-3-2 09:23:02

罪该万死

人间过客 发表于 2009-3-2 09:24:36

第一,对这名教师判处死刑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也是适当的。其罪行理应处死。
第二,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对未成的应当进一步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及方法的教育。

小丹 发表于 2009-3-2 13:25:05

回 13楼(人间过客) 的帖子

言之有理

天外客 发表于 2009-3-2 21:57:22

引用第9楼tjbdyyj于03-02-2009 08:34发表的:
枪毙,罪有应得。

flcool 发表于 2009-3-2 22:02:11

早该死

金雨燕 发表于 2009-3-2 22:40:45

每天接孩子上下学,不要误点

叶子7580 发表于 2009-3-3 07:50:24

人渣

敏敏 发表于 2009-3-3 08:13:16

引用第11楼深海珊瑚于03-02-2009 08:57发表的:
应当死刑立即执行,该死,真是让人恨之入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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