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秩序维护员明确答复我要按时巡逻,不能为你提供特别的看管任务,并友情提示业主要把车子放入地下室车库,以防车辆丢失.秩序维护员按时\\按路线巡逻是他应尽的责任.如果停下来为该业主看管车辆就是失职,就得为他不按时按地巡逻有可能造成的灾难承担责任.而如果他为该业主提供看管是一种特别服务而且是无偿的,应该是在不影响正常的工作情况下提供的一种超值服务.细说的话,可以参考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安全工作四大任务:
●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发生事故时物业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
●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因此不存在赔偿责任。 哦,是这样 呵呵,作为咱们普通百姓来讲,对相关的知识还是比较少的,就我来言,在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之前,对物业相关的知识相当少,甚至不知物业服务是从事什么工作的。通过房管局物业办对相关法律、条例的培训,掌握和了解了相关知识,对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有了一定的认知。希望大家都能互相探讨下。 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讨
一、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日晚上9点10分许,两岁幼童刘××在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路时代天骄小区2号楼楼下乘凉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小化妆品瓶砸中左额,造成其头部软组织损伤。经民警调查,在场群众证实,致害物品系该栋16层高楼抛下,但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事发后,有媒体呼吁致害人勇于站出来承担责任,虽经多次报道,但致害人终究没有出现。
此后,受害人通过12355电话找本律师,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律师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与时代天骄2 号楼2个单元的业主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只有一户业主与原告协议此事。其他28户业主对协商一事置之不理。后代理律师于2007年9月7日向所在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目前该案已经受理。
二、办案过程:
由于本案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而我国目前没有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立法,从而加大了本案的办理难度。但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等方面考虑,我们维权中心最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我们执行了第二套方案——诉讼,对大楼之上28户业主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确定被告的过程是艰难的:本案牵涉的业主多达28户,而索赔的金额不足1万元,本次诉讼有可能导致群众对律师工作、律师价值取向不能理解,甚至扩大纷争。经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和相关判例,我们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应该由住在高楼之上不能通过合理说明排除自己为侵害人或者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他人为侵害人的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一)依照民法公共安全理论:在业主利益和公共安全相冲突时,可以考虑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证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优先实现。
第一,如果由受害人承担损失,会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现有技术水平和勘查手段很难查明抛掷物究竟是何人、何时、从何处抛下,在不能查清抛掷人的情况下则无人负责,将会大大刺激不守道德的业主肆无忌惮抛掷。社会成员将人人自危,丧失最基本的安全感,最终将无法保证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果判由楼上的业主负责,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是无辜的,但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证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优先实现,也是值得的。
第二,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护业主的利益也是一致的。表面上看,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要部分“无辜”的业主承担责任是牺牲了这些业主的利益。但小区公共安全的最大受益者最终是业主。假如此种抛掷物品的行为不能得到遏制,最大的受害人也会是业主。业主为公共领域第三人的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其实也是社区居民对自己的义务,如果由业主承担适当的责任,有利于防止损害,遏制不良行为,保证安全卫生的社区环境,则业主全体是真正的受益者。
(二)比照《民法通则》第126条,举证责任倒置,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楼上业主如果不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或者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他人为侵害人,那么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业主就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业主是损害发生最接近的原因,通过让业主承担责任,可以促使业主提供证据来发现真实情况。
(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
2007年1月19日发生在武汉的高空烟灰缸坠落伤人案,21家住户\"连坐\"赔偿17万;2006年7月9日发生在浙江某市啤酒瓶砸人案,法院判决其中四人共同承担医疗费4000元;2000年5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行人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案损失178233元由22户各赔偿8101.5元。宣判后,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22日发生在南昌的高空玻璃砸伤学生案,该单元2至5楼10户住户共同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每户各承担10437元。这些案件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外或者不能证明他人为侵害人,都应该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四、三点建议:
作为未保律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义务;作为城市一员,维护公共安全我们有一份责任。抵制高空抛物等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手:
一、加强立法,制定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高空抛物事件的频频发生,事实上已经提出了一个法律课题:那就是应制定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者,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给予处罚,对造成伤害后果的,依法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对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的,受害者的损失如何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二、加强防范,安装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
建造房屋时就应该安装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以方便取证,直接找到侵害人。在物业管理方面,应通过完善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的防范。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素养,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区不只是口号,它需要我们每个人从我做起、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 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作为公民,我们要增强道德修养,携起手来,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等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和谐的社区,才能有一个充满幸福快乐的家园。 物业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态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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