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或正义人士吗????
我的朋友是大口屯镇的!!孩子生了岁数不到所以结婚证也没有领!!当地妇女主任找到家说要给孩子上户口的话得交3000元,不交的话下个月就5000!!只要交钱就给上户口!!无奈情况下交了,交完钱计生办连看都不看盖章就给上了!!给了一个收据就算收费了!!现在我就不明白!!就是这个钱是怎么定数的??国家就没有一个准则吗??难道要是一个困难户的话孩子就一辈子就没有户口了!!我知不知道咱们的论坛里有没有法律人士或者记者同志,能不能为这帮穷苦的老百姓们讨个说法或者给他们一个法律依据!![我期待着结果!!! 这事不能说太细! 呵呵 你朋友非婚同居还生了孩子就是非婚生育 那3000是罚款这个恐怕正义人士帮不了
那么着急结婚干吗呀!
那个数是按年人均收入的一半定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己本身就违法了,还讲法????? 引用第4楼少年的龙于2010-05-11 13:48发表的:
自己本身就违法了,还讲法????? images/back.gif
哈哈!!很搞笑!掩耳闹铃呀!
自己都没有遵守国家法律,你说还有法、有准则吗??
自己去偷东西,被人抓住了,还说抓他的人是流氓!! 这样的事,正义人士和律师都帮不上。 宝坻天衡律师 白律师 15002287143 我将尽力帮你解答法律问题,宝坻的朋友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以诚相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请记住咨询电话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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