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300人企业 只给31人缴公积金 遭拒
宝坻300人企业 只给31人缴公积金 遭拒http://www.enorth.com.cn 2013-03-12 08:34
宝坻区一家有300余名员工的企业,只准备为31名员工缴存公积金,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此后,该企业一直未给员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该企业法人代表也被处罚。该企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予法人代表为由,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企业不给员工缴公积金被处罚
原告诉称,原告宝坻区某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2012年7月12日,原告为其员工设立个人账户时,被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人数太少”为由拒绝为原告开户。后来被告以原告“至今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做出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7000元。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天津市人民 政 * 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6日做出了《天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被告准备对原告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7000元时,本有条件直接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有关处罚的事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但被告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而后对原告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庭撤销被告针对原告做出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代理人反驳道,原告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高档纺织服装软件的设计开发、电脑纺织机械制造和软件开发、制作、销售。原告共有在职职工300余人,应该全员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被告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经营困难,只准备为31名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反映盈亏情况的利润表,仅提供资产负债表,被告无法判断该单位是否经营亏损。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只为31人设立公积金账户,无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表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因此,被告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方陈述意见之后,法庭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为部分员工设立账户是否合法”“被告有无违法情形”等。辩论结束之后,法官宣布休庭。20分钟之后,合议庭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被告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对其处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涉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和主张,法庭不予审理。综上,法庭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私签“自愿不缴纳公积金协议”无效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王芳在宣判之后表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根据规定,除了个体工商户之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单位均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只要是跟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只要给员工开工资,这些单位就应该为其缴存公积金。而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对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不积极。现在,随着广大市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投诉单位不缴纳公积金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和员工签署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协议,但这种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很多人看后都应该知道这个企业是哪个企业,因有****庇护宝坻是管不了的最后只有天津劳动部门直接处罚了。 电脑机械?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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