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aodi2010 发表于 2013-8-19 21:24:24

浅析下中国奇葩的法律制度之刑法[转]

最近在忙着准备司法考试,恰逢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东窗事发,让人觉得无比纠结,也开始怀疑自己一开始的选择是否正确,也许正如老师所言,各行各业只要是人在做,总有各种内幕黑暗腐败潜规则,唯独能独善其身的大概只有我们自己了吧。欲出淤泥而不染,必先练好自己金刚不坏之身吧,在这个动荡的年代,人们的道德、世界观价值观完全偏离了正常轨道,如何自清,只有自己来把握。


最近看了刑法,那就细数一下有意思的一些罪名。


第一,最令人深恶痛绝——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看到没有,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于现在的一些上访行为动不动就定妨碍公务,我真想吐槽一句,你TM当大家都是瞎的,上访算是阻碍你工作了?上访算是暴力威胁?

这个罪是阻碍人们正常诉求的一大毒瘤,也是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大保护伞,随随便便不听指挥就变成妨害公务。


第二,最令人纠结——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嫖宿幼女罪是刑法中名副其实的“恶法”,所谓恶法,是指(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此罪的构成要求主观上知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 要求幼女是主动卖淫!!!知道了吧,只有当你知道卖淫女是幼女的时候你还去嫖宿,就构成嫖宿幼女罪。而对于社会上官员带幼女开房判嫖宿幼女,我只能说,我又一次怀疑我自己的法律知识了,那些幼女是主动卖淫的吗?是吗?

这个罪一开始有的时候就饱受争议,因为正常情况来说,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这也是保护幼女的法律手段,结果又出了个嫖宿幼女,反过来成了保护嫖客的了。(多说一句,嫖宿幼女是要犯罪的哦,另外如果你的小女朋友不满14,也要慎之又慎啊,哪怕她主动邀请你,你也构成强奸啊。好可怕)

第三,最让人看到希望——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39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罪名是归在贪污贿赂罪下的,我也是偶尔才看到的,瞬间觉得看到了国家的希望。大家有木有同感啊。如果检察院真的愿意起诉,我觉得中国多半官员都得跪了吧。

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就是刑法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话说这也是为何那么多表哥落马的原因,同样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迟迟不愿官员财产公证,不愿全国房产联网的关键原因。

第四,我们身边随处发生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摄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有以下情形,视为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1)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2)传播500部以上,(3)被点击5万次以上,(4)注册会员一千人以上。

so你可以看出来,现有多少网站的站长在犯罪啊。多少小说站、视频站在犯罪。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不严,可是并不代表不是犯罪啊,各位站长小心谨慎啊。

第五,最后一个,让我觉得绝望的罪名——故意杀人罪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问一下,里面是否有规定说国家工作人员杀人不犯罪?是否规定说执行公务时故意杀人不犯罪?

我又想起临安城管一案,在小贩已经被几十名城管包围的情况下,已经完全失去了反抗能力,也不可能对城管造成威胁的情况下,竟然有城管拿着秤砣往脸上砸,这还不算是故意杀人吗?

有必要介绍一下,刑法里故意的含义,故意不仅仅是指有预谋的故意,大多数是临时出于气愤、恼怒而做出一定行为也是故意。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严重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是直接故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从理论上来说,秤砣城管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不治罪不足以安人心啊。


附,法学基础不够行,有错误的地方敬请指正,也算是为一些不懂法律的人稍微介绍下法律吧。如果有人愿意看,会继续更新其他的法律。

敬请期待。

我刚看了下回复,首先给各位看官道歉,真心实意的道歉,首先,我自己写的时候没有认真,以至于出了许多错误。感谢39楼danzhen同学,汗,这是我最大的失误。

然后,是我忽视了各位看官的法学素养,有些问题我没有说的很明白,看来是我多虑了。草榴果然不是好混的啊。以后一定会注意的。


另外对于我国嫖宿幼女罪,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我知道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10年,而嫖宿幼女是5到15年,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判处嫖宿幼女罪。这我知道,理论上来说也确实合理,要不然也不会存在那么多年一直没有废除了。而我之所以觉的他是恶法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如果行为人被判处嫖宿幼女,那么也就是说该幼女身份上属于卖淫女,这完全是对幼女的二次伤害。第二点,就是关于强奸罪的加重刑,强奸幼女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是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没有加重情形,也就是说,判了嫖宿幼女罪最多也就15年。我不怀疑立法者保护幼女的立法目的,我想说的是,现在这个罪名会成为一些人的保护伞,反而不利于保护幼女。



真理越辨越明!欢迎指正!


鱼撕网破 发表于 2013-8-19 22:04:07

你会遭到追杀的。。。。。。。。。。。。

鱼撕网破 发表于 2013-8-19 22:04:19

你会遭到追杀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浅析下中国奇葩的法律制度之刑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