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缠 发表于 2006-5-23 22:02:10

小区供热和集中供热

今年的取暖季节已经过去两个月了,但各小区仍有许多业主因种种原因欠缴取暖费。某大型小区物业已就取暖费问题对部分业主提起了诉讼。针对供热合同纠纷的诉讼,作为业主应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我区的供热方式分为小区供热和集中供热两种情况,而两种供热方式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尤其小区供热我认为该诉讼案由归为供热合同纠纷存在问题,小区供热严格意义上应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只有集中供热才属于供热合同关系,而现在小区供热按照集中供热的价格收取取暖费,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先简单介绍一下集中供热与小区供热的区别,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集中供热是指把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供给部分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显然集中供热属于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因此对供热企业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根据规定,供热企业应经过招标确认,并应取得集中供热资质。小区供热指的是小区利用小区内自有的供热锅炉设施为小区内部业主提供供热服务的一种供热方式,开发商开发小区时就已经单独就供热设施及场地进行了审批,理论上该设施及场地应该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此时物业公司只是负责了烧锅炉的义务,但物业公司并不是向业主出售热力,而只是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一项增值业务。业主享受的是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价格应该是协商的结果,由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业主会)协商定价,签订取暖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缴纳取暖费用。显然两种供热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集中供热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政策制定的取暖费价格有法可依,而现在小区独立供热也一律套用集中供热价格略有不妥,因为一个提供的是热力,一个提供的是服务。当然现在小区供热也可以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由有资质的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目前我区只有两家有资质的供热公司,即恒安和大供热办),但是需要逐步进行。还有原有的锅炉设施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小区可以委托物业进行相关处置,好像劝宝超市北边那个小区(具体名称不记得了)并入恒安后,那个锅炉就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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