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同命不同价”您有什么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依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当然也包括其它一些方面),被害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决定了家属得到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巨大的差额。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制定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也有人指出此规定是对农民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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