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您认同“赔钱减刑”吗?
一项制度上的探索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新闻焦点。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话说,东莞市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了“减刑”。
然而,这一做法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支持和反对之声几乎“势均力敌”。
现在,法律在线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请您投票并说一下看法。 这就像古代的花钱买官差不多。
从某种意思上说是可行的,但是要看罪行的大小。 我同意这一做法.因为,这类案件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被告人被判重刑但被害人及家属不能获赔,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利益等于并未得到保障.此外,实施这种做法与法并不相悖,积极赔偿表现出被告人的认罪和悔过的好的态度,是酌定的从轻情节.重刑和轻刑的分别在其自身犯罪情节程度上予以从轻,我认为是只要运用得当,是件好事. 这样做的最直接结果就是法律面前人不平等,还有人赞成?一定小时候被蚂蚁踢着过 这会让被害人放弃自己的权益,我不喜欢这种诱惑。同意楼上的说法 作为潜规则我无可奈何
但是我会永远反对这个现象 引用第2楼飞杨yang于02-07-2007 17:36发表的:
我同意这一做法.因为,这类案件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被告人被判重刑但被害人及家属不能获赔,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利益等于并未得到保障.此外,实施这种做法与法并不相悖,积极赔偿表现出被告人的认罪和悔过的好的态度,是酌定的从轻情节.重刑和轻刑的分别在其自身犯罪情节程度上予以从轻,我认为是只要运用得当,是件好事.
我赞同上述说法.法律要惩恶扬善,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应纠正心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被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受刑罚就可以不赔了.
主动赔偿可以作为减刑的酌定情节,但也应避免犯法了,花些钱就可以免罪的想法.在处理时也要看其犯罪情节,对情节恶劣的也要依法惩处.以显法律的威慑作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