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这样判么?
从我国不动产转让制度来看,房屋买卖以登记为要件。这于是默示了一个必然前提: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依据(如若不然,房屋登记的效力将受到质疑,登记设立的目的必将无从实现)。
我认为本案中涉及表见代理行为,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虽然同意你的看法,
但是,这就是现实.
看出来了吧,这就是所谓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巨大力量. 人间过客所讲的请求损害赔偿基于缔约上过失所引起的先合同义务,“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撤销合同场合,受欺诈人、受胁迫人或者受损害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如果他们因签订合同而受有损害,比如为缔约而支出了费用,或者丧失了其他的缔约合同的机会,可以要求具有过错的欺诈人、胁迫人或者乘人之危人进行赔偿。”(引用学术观点) 引用第9楼人间过客于02-27-2007 11:59发表的: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自己肯定应承担部分。
另外,据我所知许多人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约定违约的。
哦,但不管怎样,大家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的,若不然就没必要签合同了 引用第12楼少年的龙于02-27-2007 14:45发表的:
哦,但不管怎样,大家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的,若不然就没必要签合同了
可能你说的是成约定金吧……我国合同法上涉及的定金一般是违约定金,就是合同合法有效情形下一方不履行而支付的定金。若想使定金具有违约定金之外的性质,需要特别约定。本案中如果有约定,或者根据房产经纪行业惯例(我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惯例),那6.3万是成约定金的话,就可以找定金罚则请求双倍返还了。
PS:昨天接到一电话让我今天去塘沽面试,就是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作二手房的房产经纪人。我明天要上火车去学校了,就没有去面试,嘿嘿~ 真欣赏楼上的奋斗和追求自己目标的精神.
谁给我点力量与鞭策,让我也努把力,好好看点书. 我在精神上支持上面的楼主.
多谢啦!不过先去玩会儿 引用第14楼飞杨yang于02-27-2007 18:29发表的:
真欣赏楼上的奋斗和追求自己目标的精神.
谁给我点力量与鞭策,让我也努把力,好好看点书.
这么过奖啊过奖啊过奖啊过奖啊过奖~~
我只懂一点点儿,全说出来了也还是一点点儿…嘿嘿
嗯,得请人给你一鞭子,策一下 引用第13楼cherishie于02-27-2007 14:57发表的:
可能你说的是成约定金吧……我国合同法上涉及的定金一般是违约定金,就是合同合法有效情形下一方不履行而支付的定金。若想使定金具有违约定金之外的性质,需要特别约定。本案中如果有约定,或者根据房产经纪行业惯例(我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惯例),那6.3万是成约定金的话,就可以找定金罚则请求双倍返还了。
PS:昨天接到一电话让我今天去塘沽面试,就是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作二手房的房产经纪人。我明天要上火车去学校了,就没有去面试,嘿嘿~
如果他们的合同上写有:买家付6.3万约定金,如若反悔,则付双倍约定金给买方。
这样买方就可以跟卖方要两个6.3万了,是不是这样更规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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