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拆迁新规定5月1日实施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按照新《规定》,补偿金额将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找住房的,将给予补助。
按照规定,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可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如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拆迁人应提供周转用房,不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因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补助费。
申请强拆要举行听证
从有关部门获悉,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今后,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强制拆迁的,在申请前要通过有关听证后才能执行。
据介绍,按照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拆迁双方要签安置协议
从有关部门获悉,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9项: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要拆迁不能再扩建 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修订后的拆迁管理规定指出,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平房拆迁户注意:申请定向安置房程序出台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
已享受住房保障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安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
拆迁协议签订注意“其他事项”
本文件下发前(3月30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补填约定的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并加盖“平房拆迁定向安置”印章,将选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明细,每周定期经区拆迁办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向拆迁户公告的平房拆迁项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资格认定通过5日内发证明
被拆迁人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进行资格认定。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核查申请证件并进行审查。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姓名与资格证明不符不得选房
建设单位在组织选房、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须核对“资格证明”,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选房和签订合同。 《拆迁房屋管理规定》5月实施 补偿多少市场定
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货币补偿款由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涉及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项目,在同一区位内有定向还迁安置房屋并且建筑面积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找住房给补助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如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评估价有差距可申请专家鉴定
拆迁结果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要求对其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补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估。
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最终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违规要受处罚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定存在问题;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等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宝坻要准备拆哪 好像和我们远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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