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去年九月底的一天晚上,谢某趁同村姘妇连某珍的丈夫外出之机,偷偷溜至连家与连某珍通奸,一翻云雨苟合后谢某对连某珍说自己手头紧张没钱过中秋节,要向连某珍借款200元人民币过节,但连某珍却以自己和谢某偷情也没向其要钱,反而男子汉还向女的借钱会被人耻笑为由推托不肯借,遭连某珍拒绝的谢某很恼火,想起往日两人在一起偷情时,连某珍曾经说过丈夫对其不好,自己什么东西都舍得给谢某,今天自己仅仅向连某珍借200元钱过节都借不到,就生气地把枕在连某珍脖子上的手抽回,这时正好手碰到连某珍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于是便用手使劲将连挂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经人民银行县支行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扯断,遭连用手阻止反抗下,谢某就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床下抢了金项链就跑,跑出连家后又怕连某珍会去报警,谢某就躲在连某珍家去派出所必经路上看连某珍是否会去报案。过一会儿,连某珍果然从家里出来,谢某急忙上前拦住连某珍问她去哪里,连某珍告诉谢某说:\"你把我金项链抢去,丈夫回来我不好交待,只好去派出所报案\"。谢某听说后急忙对连某珍说:\"不要去报案,我将金项链还给你\",连某珍见谢某欲还其金项链,连忙表示:\"宁愿借给谢某200元钱来交换回被谢某抢走的金项链\"。后谢某即随连某珍到其家收下连某珍借给的200元人民币后就把金项链还给连某珍。请大家谈一谈: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如果您认为可定为犯罪,定抢劫罪、抢夺罪还是其它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本案案情来看,谢某从犯罪构成上看似构成了抢劫罪.即从主观上谢某有抢连某珍金项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谢某为抢到项链对连某珍实施了暴力.
但从谢某实施暴力的程度,及当时的情况,谢某实施的抢劫行为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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