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goods 发表于 2007-6-23 13:22:18

本人决定退出这肮脏的论坛!

充满阳光 发表于 2007-6-23 13:52:40

帮顶!

yang_jm 发表于 2007-6-23 19:39:20

小院只有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那都是大家的公摊面积

leoyy 发表于 2007-6-25 09:19:52

楼上的说到点子上了。
说句公道话,奸商这个不应该算是欺诈,可以说是不道德的未尽完全告知义务。
另:一切以合同为准。

御树临疯 发表于 2007-6-25 11:10:31

这小院也不一样,23号楼前面空地大,我觉得就比后面20的大

飞虹 发表于 2007-6-25 11:18:55

有违物权法 
没有法律效力
购买后不会有保障

蓝湿羽 发表于 2007-6-25 11:34:02

顶.确实说过赠小院.虽然最后我没买.但是这样开发商太黑了.

老农民 发表于 2007-6-25 12:27:14

如何去维权,大家给出出主意呀

宇红明月 发表于 2007-6-25 16:41:57

呵呵,事后诸葛说一下,我早就觉得那个小院不真实,就算给你你做什么呀,养鸡?晒被?尘土飞扬,人来人往,看不上那个。
不过有没有用一回事,给不给一回事,泰达就那德行,找个明白人告他。支持搂主。

忘记星河 发表于 2007-6-25 16:46:58

告开发商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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