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goods
发表于 2007-6-23 13:22:18
本人决定退出这肮脏的论坛!
充满阳光
发表于 2007-6-23 13:52:40
帮顶!
yang_jm
发表于 2007-6-23 19:39:20
小院只有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那都是大家的公摊面积
leoyy
发表于 2007-6-25 09:19:52
楼上的说到点子上了。
说句公道话,奸商这个不应该算是欺诈,可以说是不道德的未尽完全告知义务。
另:一切以合同为准。
御树临疯
发表于 2007-6-25 11:10:31
这小院也不一样,23号楼前面空地大,我觉得就比后面20的大
飞虹
发表于 2007-6-25 11:18:55
有违物权法
没有法律效力
购买后不会有保障
蓝湿羽
发表于 2007-6-25 11:34:02
顶.确实说过赠小院.虽然最后我没买.但是这样开发商太黑了.
老农民
发表于 2007-6-25 12:27:14
如何去维权,大家给出出主意呀
宇红明月
发表于 2007-6-25 16:41:57
呵呵,事后诸葛说一下,我早就觉得那个小院不真实,就算给你你做什么呀,养鸡?晒被?尘土飞扬,人来人往,看不上那个。
不过有没有用一回事,给不给一回事,泰达就那德行,找个明白人告他。支持搂主。
忘记星河
发表于 2007-6-25 16:46:58
告开发商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