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决定退出这肮脏的论坛!
帮顶!
小院只有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那都是大家的公摊面积
楼上的说到点子上了。
说句公道话,奸商这个不应该算是欺诈,可以说是不道德的未尽完全告知义务。
另:一切以合同为准。
这小院也不一样,23号楼前面空地大,我觉得就比后面20的大
有违物权法
没有法律效力
购买后不会有保障
顶.确实说过赠小院.虽然最后我没买.但是这样开发商太黑了.
如何去维权,大家给出出主意呀
呵呵,事后诸葛说一下,我早就觉得那个小院不真实,就算给你你做什么呀,养鸡?晒被?尘土飞扬,人来人往,看不上那个。
不过有没有用一回事,给不给一回事,泰达就那德行,找个明白人告他。支持搂主。
告开发商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