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歌 发表于 2007-9-29 16:57:22

2007年9月20日起天津市调整普通住宅价格指导标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46号),指出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的交易指导价格。其中,和平区调整到8700元/平方米,河西区调整到7100元/平方米,南开区调整到6800元/平方米,河北区调整到6100元每/方米,红桥区调整到5600元/平方米,其他区县调整到5000元/平方米。

这是继去年调整住宅指导价格以来在间隔较短的时间内再次调整指导价格。请消费者关注政策变化。

幸福的所在 发表于 2007-9-29 17:00:11

晕!宝坻也5K???????????太黑了

少年的龙 发表于 2007-9-29 17:23:53

宝坻也按5000????

满天星 发表于 2007-9-29 18:22:47

看吧,政府是想让房子涨价的呀,

konda 发表于 2007-9-29 19:48:50

还是百姓买房难

minkey 发表于 2007-9-29 21:25:51

不知道楼主法规的出处?呵呵,我有些少见多怪了!

只是原来那个文件稍作调整而已?!

也没什么新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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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地税发〔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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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 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 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 平 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 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五、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六、上述调整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9号)、《关于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的通知》(津财15号),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minkey 发表于 2007-9-29 21:28:15

大家也不必太着什么急!

那是标明普通住宅的指导价!

高于这个价格就不属于普通住宅了!

威尔特纳 发表于 2007-9-29 21:35:01

我怎么没听说

明艳 发表于 2007-9-29 21:43:15

打地铺了!

不知死的蚂蚁 发表于 2007-10-1 17:25:50

听说调到5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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