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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 可开征不动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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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9: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制商品价格的上涨,除了增加供给以外,就是约束需求。而约束需求的政策,通常是采取相对偏紧的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以往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多集中在增加供给和改善供给结构(包括建设经济适用房)上,对于约束需求重视不够。结果是,房地产市场炒作成风,屯房屯地问题突出,住房价格节节攀升,房价收入比严重失衡。鉴于房产空置与投机问题突出,有不合理需求推波助澜的成分,说明从需求端出台相应的调控政策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针对第二套房的信贷政策,出台针对住房的不动产税政策或者说物业税政策也箭在弦上。

  空置房产,既意味着公共空间的不合理利用,也意味着高资源消耗产生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利用,这与节能降耗减排的国家目标相违背。因而,房产不应用来投资升值,也没有必然的一直升值一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房产价格的下跌,恰恰说明投资房产的市场风险不可低估。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角度出发,房产应该还原其本来的价值定位,即居住。由此,我们可以将房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购房作为居住用途的房产,一类是投资等待升值的房产。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前一种购买行为应当得到保护,后一种行为得到约束。事实上,正是后一类投资中的非理性行为加速了国内房产价格的上升。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经指出,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四大优势是: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交易成本。征税权被作为政府抑制市场失灵的首要手段。由于税收的行为效应,在一些国家,税收甚至可以影响结婚与离婚的时间。比如,如果一场婚礼在12月31日举行,美国的税法也会认为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一年整,会按年对家庭征收所得税。结果当然是,选择1月结婚比在12月结婚更划算。


  我国针对房地产开征不动产税,也应该属于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当然会产生行为效应。征收不动产税后,投资房地产等待升值的资本将会发现投资不再具有增值作用,而且还要承受利率与税收方面的双重负担,必定会大规模撤出市场。


  目前,提出的对不动产税的开征模式有两种,一是按照房地产的价值征收不动产税,一种是按照房地产的面积征收不动产税。在我国,由于缺乏房地产估价的历史基础,而房地产调控的任务又时不我待,按照房地产估价方法征收不动产税有一定难度。而且,许多城镇居民还居住在老城区,居住面积不大,收入水平不高,但是其居住区位条件优越,市场估价值可能相对较高,会加重这些居民的负担。因而,按照房产面积征收不动产税比较可行。


  在具体设计不动产税征收方案时,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将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居住面积设置为起征点,对超过起征点的居住面积按照一定标准征收不动产税。可以考虑设置若干等级级别,征收累进税。超过越多,征收的税率越高。对于别墅等高档房产的不动产税征收,应该与普通房地产有所区别。


  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是,中国的房地产价格远远地超过了百姓的收入水平。这种扭曲不仅是一种价值的扭曲,更重要的是,对中国城镇化方向的扭曲。因而,必须用国家力量加以干预。不能说价格上升就是市场经济,价格下降就是打压房地产市场。难道中国的老百姓天生就是替人扛高房价的,只能任由投机炒作之风盛行打压社会大众?
发表于 2007-12-12 1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还得不到控制 这一办法很可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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