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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影响集体利益法院判钉子户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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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6 18: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4日终审判决。广州市中院判决:广州猎德村仅剩的4个“钉子户”的房子必须拆除。

  广州市中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应该一并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

  “钉子户”《物权法》维权

  去年10月16日,广州猎德村开拆。去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成了俗称的“钉子户”: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村集体要求“钉子户”清空房屋迁出。

  其间,为了维权,李泽民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钉子户”经常一起研究。

  一审判拆未提补偿办法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广州市各级政府经过8年酝酿,最终确定整体改造原则。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表决,以98.6%%的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钉子户”拒绝签署协议,拖延拆迁,侵害公共利益,给全体村民造成损失。

  天河区法院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

  一审法院的判决光说“要拆”,没提怎么补偿,“难道要屋主睡大街?”“钉子户”不服上诉。

  二审开庭两个问题存争议

  3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争议集中在两方面。首先是房屋所有权问题。猎德公司方面认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4“钉子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现在要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应一并收回。

  “钉子户”李应开表示,《物权法》规定:“私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房屋属于私产,享有无可争辩的物权。按规定,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必须补偿。

  另一争议是补偿问题。村集体要求,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统一补偿标准进行。但4名“钉子户”表示,补偿协议属“霸王条款”。4人代理律师认为,猎德公司补偿方案条款不完善,且每人房屋有特殊性,必须具体讨论。

  法院认定4人影响集体利益

  广州市中院认为,本案涉讼宅基地属猎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天河区政府批准同意,猎德公司收回涉讼宅基地,用于旧村改造,合法有理。因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所建房子应一并交给猎德公司拆除。其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补偿标准,对其4人具有约束力。再次,“钉子户”未按时搬迁,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利益和其他村民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08-1-7 16: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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