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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秦始皇当作一个“法律人”,那么,最值得后人品味和咀嚼的当是他身上散发出的特殊“法”味。
追溯秦始皇身上的“法”味,不得不从他的童年说起。秦始皇少年时代历尽苦难,父亲为了活命弃他不顾,母亲为了寻欢作乐让他蒙羞受辱,扭曲的家庭生活,残酷的现实,过早地对宫廷尔虞我诈内幕的了解……种种不寻常的人生际遇,使年轻的秦始皇思想受到极大冲击。再加上秦国的特殊文化环境,更让秦始皇很早就表现出极强的“法治主义”倾向。所以,当他面对“严而少恩”的法家理论时,他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全国统一前,他看到韩非抨击儒家,宣扬专制,提倡重刑的《孤愤》等著作时,曾大发感慨地说:“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他如饥似渴地汲取法家理论精髓,并四处网罗各国的法家人物,筹划按照法家的“君主极权论”和“暴力万能论”来建构新国家的模型,并坚决推行武力统一中国的铁血政策。而“法治主义”在他后来荡平群雄的统一战争中发挥出的奇效,更是让这位雄心勃勃的帝王对自己的法治主义深信不疑。
统一中国后,秦始皇更加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强调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可是几乎就在他统一中国的同时,其法治主义的硬伤便开始暴露出来。
首先,秦始皇反对仁义说教,只强调严刑重罚。统一后,在立法上,他把一些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行为,施以刑罚。在司法上,他加重量刑,不仅扩大了株连的范围,还施用最残酷的刑罚。秦始皇三十五年,他一次坑杀方士和儒生460余人,造成了历史上有名的“坑儒”案。
其次,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但同时,却又大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他视自己为“法”的化身,无论是“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对他而言根本没有任何区别。由于完全混淆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而使得他的法治完全偏离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的初衷。
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第三道“硬伤”还在于他的法治是一种吝啬的法治。他不但不主张“重刑厚赏”,就连“重刑少赏”也不赞成,搞绝对“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难怪李斯曾说:“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带着三道硬伤,终究演化成了一场恶法之治。对秦帝国千万臣民而言,它无异于一把悬之头顶的利剑。在这种极端“法治主义”的威慑下,臣民们不得不按照他的意志去建造宏伟的宫殿,去修筑豪华的骊山墓,去赶筑举世震惊的万里长城,去铺筑四通八达的驰道,去远征匈奴和南越。秦帝国境内的大多数人被推向了绝境,为其毁灭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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