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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院: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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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09: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游春亮 本网通讯员 陈笑尘

  车辆虽已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却在十多天后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且实际驾驶人并非车主,到底谁来为事故埋单呢?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日前再审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判决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对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事发在2005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当时驾驶超载的粤YA5269号大货车,从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途径佛山市三水区河口附近路段时,王某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遇被害人李某推着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碰撞自行车尾部,致李米倒地,该车右后轮碾过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肇事后立即拆掉肇事车辆车牌并弃车逃逸。后王某投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已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用5,8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李某两子女各项损失共计287,569.76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不久,王某提出申诉,认为周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对事故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此案时遂追加周某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并查明,肇事粤YA5269号大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再审被告周某。2000年左右,原审被告人王某向周某购买该车,双方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支配人是原审被告人王某。

  一审法院遂判令周某作为周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对事故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法院申诉称,周某确为事故车辆粤YA5269号货车的登记车主,但周某已于2004年12月31日向相关车管部门将该粤YA5269号货车申请报废。同日,佛山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接收了该已申请报废的粤YA5269号货车。但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5年1月24日上午。粤YA5269号货车属于报废车辆,已非周某的合法财产和在其掌控范围内。由此可见,周某与该交通事故案件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在该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佛山市中级法院受理后,针对本案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得知:粤Y/A5269号中型自卸货车已于2005年1月13日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粤Y/A5269号中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为YC6105QC-6305106991,车辆识别代号为LZ3090G-953766。三水区河口路段机动车检测车对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出具的第64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显示:事故车辆型号为东风自卸车;车号为无牌;车辆发动机号为6305106991(编号);车架号无法查找。

  佛山市中院法官调查服刑的王某时,王供述:报废时交的车是假车,报废时,用另一个车挂了粤YA5269号这个牌子,并伪造了假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交去报废,而粤YA5269号车好的部分留下来自用。

  佛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周某是肇事车辆粤YA5269号大货车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虽然粤YA5269号车于事故发生之前办理了报废注销手续,但根据事故发生时对肇事车辆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可知:事故发生当时的肇事车辆发动机编号与粤YA5269号货车的发动机编号一致,由此足以推断肇事车辆就是粤YA5269号货车。粤YA5269号车虽然名义上已经办理了报废注销手续,但实际上仍处于营运中。周某法庭调查时称其亲自参与了车辆报废的办理过程,注销申请登记表中有周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其理应对该车的相关细节知晓。周某作为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卖给王某后迟迟未办理相应的车辆过户手续,在事故发生前夕办理报废的过程中亦没有尽到所有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义务,对该车继续营运中造成事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佛山市中级法院于近日遂做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

  中国普法网佛山6月2日电
发表于 2008-7-15 18: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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