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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出台文件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22日表示,要求上市公司提高分红透明度,在定期报告中对分红政策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22日说,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做出修改,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政策,以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预期。
中国证监会拟放宽现行对上市公司中期分红需审计的要求,今后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可不经审计。证监会表示,将加强相关监管工作,防止上市公司恶意超分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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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完善分红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伴随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1163亿、2757亿。三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
近期,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为此,证监会拟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其要点是: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功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改善,市场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证监会网站)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8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srcflb@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401。
附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八、本决定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回应上市公司分红、二次发售等问题
今天,中国证监会再次召集几大证券报,回应了关于二次发售等热点问题。据了解,证监会表示将按市场化方式解决大小非问题,二次发售仍在研究中。中国证券网报道,中国证监会22日将出台关于引导、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通知。
证监会:不会给大小非打造另一个市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俗称“大小非”)“没有丝毫意思不让其卖”,也不会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或二次发售机制,给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打造另外一个市场,“股权分置解决以后不会再搞市场分置。”
证监会: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小非解禁过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消费问题。到7月底,“小非“解禁已达56%,标志着减持意愿相对较强的“小非“解禁过半。
证监会出台文件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再出救市措施强制送配比例提高10%
中国证监会今日决定,今后上市公司分红送配股票可不经审计,3年内累计送配比例由不得低于20%提高至不得低于30%。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将加强对送配的监管。
内外约束并举分红机制将加速推进
“将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前提的提法有新意”,监管层的表态获得了市场的肯定。业界专家强调,确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约束机制,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这是一个成熟市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监管层:进一步完善分红制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的态度是:进一步完善分红制度。比如逐步引导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年报中明确分红政策;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前提条件,协调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发挥现金分红的表率作用等。
在A股市场,大量上市公司处在高速成长期,侧重资本积累和股本扩张,加之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企业主动分红仅是少数公司行为。其实,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征下,现金分红不多自然也会受到这个发展阶段的制约。
反观欧美国家大型上市公司的分红现状,其分红比例高其实与很多公司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有关,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充沛的现金流可以保证其高比例的分红。相反,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公司大都分红不多,原因是这些公司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更关注的是其发展速度。
因此,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高管告诉记者: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特点,管理层制定适度的分红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地现金分红,并培育其分红意识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方式。
上市公司:自主分红意识提高
事实上,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分红政策的自主意识已逐渐提高。2004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是196亿元,2005年达到720亿元,2006年上升到1174亿元,2007年更是跃升至2757亿元,分红公司数量也占到了上市公司总数的50%。
截至今年8月20日,深沪A股市场869家公司披露了半年报,有18家公司推出了现金分红预案,其中新和成10派10元(2007年末期10派1.0元),烟台氨纶10派10元(新股)。上市公司半年报分红也正在得到落实。
尽管如此,其分红数额与上市公司总体年度利润所出现的大幅度增长仍不成比例。
分红数额少也成为上市公司被市场广为诟病的原因之一。
这源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回报投资者、为全体股东创造最高价值回报的意识比较薄弱,相应的有效约束机制也有待形成。同时部分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不强,不会通过有效途径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经营业绩和分红来获取利益,仅是将短期价差作为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
上述高管称,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需要及时转变观念,树立对投资者负责,为全体股东谋利益的理念,尽心尽责地履行好受托责任,以维护股东权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作为投资者,也应及时将赚取股票价差向分享上市公司成长的投资者理念转变。
这其实就涉及到了股权文化的建立问题。在去年年中举行的“上市公司高峰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股权文化,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要加快观念转变、不断探索,主动培育股权文化。”
研究人士强调,在现代股权文化的引导下,以委托——代理机制和资本约束机制为核心,资本市场为平台,各类股东、管理层、中介机构相互博弈、相互制衡构成了现代经济体系的主体,并且使市场处于动态平衡和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保障。
投资者:主动维权意识显露
在全流通背景下,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都开始觉醒。投资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开始显露。比如在今年6月两面针的6名小股东就提出了一个修改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而在上市公司层面,股权激励的引入使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得到缓解。管理层持有公司的股票,其个人财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息息相关,客观上提高了职业经理人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努力提高经营水平,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
把对投资人的回报水平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前提条件,采用强制手段让上市公司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下一报告期的现金分红规划,再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就得到了确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其进行长线投资,并形成价值投资理念。但这些制度需要管理层监督落实,并严格执行,才会使上市公司将融来的资金向优势公司、注重股东回报的公司项目上发展,由此才有望形成市场的良性循环。(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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