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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与有妇之夫签断情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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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况且还有协议和欠条为证,但是近日,浙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却驳回了一桩协议和欠条均事实存在的债权纠纷。朱小姐手持为断婚外情而签下的协议和欠条,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我一心希望能与张先生结婚,去年甚至还怀上了他的孩子。”朱小姐表示,张先生是有妻子的,但是他却用一张假离婚证骗取了与朱小姐的同居关系。令朱小姐始料不及的是,在她怀孕后,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可能与她组成新的家庭。为了了断这段婚外情,两人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明张先生支付给朱小姐5万元作为补偿。


  针对朱小姐提出的诉讼,张先生表示,协议和欠条是迫于朱小姐及其亲戚、朋友的压力不得以才写的。“她也有其他异性朋友,不能认定孩子就是我的。”张先生表示,没有任何费用使用的发票来证明补偿的合理性。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驳回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松口,法院最终认为协议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协议内容涉及婚外情,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一旦有效性予以确认,张先生妻子的合法利益也会遭到损害。”江干区人民法院副庭长朱勤表示,虽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基于情感和道德考虑,张先生应当给予朱小姐一定的补偿。
发表于 2008-10-20 0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以为再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认定为无效。

一、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断情协议”是平等的自然人处分人身财产关系的协议,且不属我国法律所承认的身份关系的范畴,故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和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断情协议”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
三、另外,当存在具体法律规则(条文)对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时,民法基本原则无直接适用的余地。
四、法院的认定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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