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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8•4”交通肇事案宣判 魏志刚被判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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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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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杭州8月28日电 记者陈东升 马岳君 杭州“8·4”交通肇事案今天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各界群众近8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驶牌照为浙A892E9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事发时魏志刚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74至83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同时,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芳芳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
  庭审还查明,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 法制网
 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1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s:111] 无语,我想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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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9: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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