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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应有知情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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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0: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前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十四项权利的第一项就是知情权,此外还包括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

对此,有税务部门专家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现代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配合,同时“租税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态度的改变,现在我国同样也面临这些问题。

公告摘要:纳税人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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