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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奇武
观点之一:夫妻分居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有。
观点之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相互独立,应归各自所有。
如上观点均有所偏颇,不能一概而论。今分析如下:
夫妻分居之时,分离当时的债权债务房屋等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没有疑问。如一方离开之时,占有大额金钱,或是固定资产(如企业)并对其资产进行运营所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区分?这值得探讨:该收益如机械的认定为归一方所有,这必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该收益基于共同财产所产生;如认定为双方共有,这必然又损害了财产管理者的利益。因为该收益的产生离不开财产管理者创造性的劳动,财产增值部分被对方无偿分割亦不公平。对此收益,笔者认为:应扣除财产管理人的劳动所得,余额并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较为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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