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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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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0: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保卫老百姓餐桌安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截至目前,我国打击“地沟油”犯罪的成效如何?这一通知对于打击“地沟油”犯罪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何从源头防范、深层治理?就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地沟油”犯罪现实危害已被有效遏制

  问:从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来看,“地沟油”犯罪一般有哪几种情形?

  答:“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区分,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

  问: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地沟油”犯罪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去年8月份以来,公安部在部署“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沟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100余个。目前,“地沟油”犯罪的主要源头、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被摧毁,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有力保卫了人民群众餐桌安全。

  在公安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强大攻势下,今年以来,全国未发现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重大犯罪案件,对发现的一些规模相对小的“黑作坊”、“黑窝点”,公安机关坚持露头就打,及时捣毁。近来,以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动物饲料等正规企业原料收购量充足、收购价格平稳,生产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国内一些知名粮油企业食用油产销量同比增长明显。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跟进相关监管措施,推动出台法规政策,规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遏制了“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

  问:三部门为什么要联合下发这个通知?

  答:在开展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中,各地集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公安机关均查实“地沟油”流向食用环节,但由于原料来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多样化,“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目前,各地侦破的案件已陆续移送起诉、审理,为充分体现对“地沟油”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沟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

  《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公安机关查实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案件侦办工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同时,《通知》形成了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有力震慑,也为公安机关深化打击“地沟油”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源头防范、深层治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油

  问:公安机关将继续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打击成果?

  答: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坚持严字当头,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目前,尽管“地沟油”犯罪主要犯罪网络已被摧毁,对人民群众食用油安全的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地沟油”犯罪利润巨大、诱惑性大,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防极少数不法分子伺机作案。对敢于再犯的,坚决予以打击。

  对“地沟油”犯罪活动,公安部已经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管控,深入摸排线索,主动出击、严密侦查、深度打击,严防漏网之鱼,严防死灰复燃,严防继续危害社会,坚决铲除这一影响食品安全的毒瘤。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源头防范、深层治理,切实捍卫群众餐桌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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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08: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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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1: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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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7: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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