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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一日,未取得驾驶执照的乙来到甲的公司,要求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甲与乙熟悉,知道乙虽然没有取得过驾驶执照但有过多次驾车经历,遂将车交给了乙。当晚,乙开车肇事撞伤了丙(丙对事故不负责任),甲对此事不知。次日,甲要求乙找一个有驾驶执照的人与其补签合同,乙找到丁,丁对乙交通肇事的事也不知道,出于哥们义气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甲补签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日期为乙开走汽车的日期。丙向乙主张赔偿时,乙拿出了甲与丁补签的汽车租赁合同,并拒绝赔偿。无奈,丙将甲、乙、丁三人告上法庭。
请问: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甲、乙、丁三人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一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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