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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将邻家幼童当玩偶虐杀致死为何只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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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2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借酒消愁的熊某在醉酒后,将邻居小孩当作玩具娃娃,先用镰刀击打,后用沸水浇烫、刀割,致其死亡。9月30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对熊某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67万余元。
   现年47岁的熊某原是四川省宜宾市人,2000年2月到湖北省丹江口市生活。2005年5月26日下午14时许,熊某为琐事与家人争吵后到商店买啤酒,邻居刘某家不满二岁的小强见到平时疼爱自己的熊某格外亲热,熊某便将小强抱上一起到商店,买了一瓶啤酒和一包辣条后又将小强抱回到自己家中。
     回家后,熊某把家中放的约3两散装白酒倒在碗中同啤酒掺在一起饮用,把辣条给小强吃。醉酒后的熊某误认为在家中玩耍的小强是“皮娃子”(当地对胶皮玩具的俗称),先用镰刀击打小强的头部,后用沸水浇烫、镰刀切割小强的身体,将小强杀死在家中,并将尸体放置在卧室内,而后熊某在卧室床上睡觉。
     当天下午18时许,邻居刘某到熊某家接小强回家时,尚未清醒的熊某从家中将小强的尸体提出,对刘说:“给你们的皮娃子”。刘某接过小强,见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强生前因头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严重骨折脑组织挫裂出血,颅脑机能障碍而死亡。在濒死期时或已死亡时被他人用沸水烫伤全身致Ⅱ度烫伤占体表面积95%以上,又用锐器类工具切割头、腰、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复核鉴定:熊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复杂性醉酒,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熊某在复杂性醉酒的精神状态下,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使用镰刀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又用沸水浇烫、镰刀切割其身体等手段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残忍,本应受到从重处罚,但因其作案时属于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了这个报道,我觉得心有疑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不是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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