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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产权关系
防治农村中小学财产流失 芮广仪
多年来,农村中小学的财产物资产权不清,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有的国有资产已转化为集体所有。为确保学校财产的完整与安全,明确产权关系,是中小学财产管理的当务之急。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以后,实行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工管理的办学体制。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设备购置的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地方,酌情予以补助。从而调动了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了对教育的投入。因此学校固定资产的来源,既有国家全部投入,也有补助性投资,既有地方财政专项拨款,也有单位自筹,即有时会捐资助学,也有个人集资,情况十分复杂。但是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汇集成学校的固定资产基金。而这样的基金与企业股份制投资方式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1)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基金,企业计提折旧基金,即如产品成本。(2)学校固定资产基金不会产生利润,年终没有按股分成。企业年终要按股投资多少参加利润分成。所以为学校的出资者,只有看到有自己投资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产生了社会效益,就会感到心安理得。至于产权归属从来无人过问。因为社会已共识为学校财产,即形成法人所有权,学校以法人资格实施社会管理职能。
那么农村中小学的资产哪些是国家所有,哪些又是乡村所有呢。我人为凡国家投资于学校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财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是国家的。乡村集体及社会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属集体所有,产权应属集体的。对国家,集体,个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应该看出资者的主体,按出资者的权益,明晰产权关系:
1,国家各级财政拨入专项资金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三分之二级起一上者,应确认为投资主体是国家,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不足三分之二的应确认投资主体是集体,产权属集体所有。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关系清楚,避免同一单项资产既有国家产权,又有集体产权的矛盾。
2,原属国家所有的公堂,庙宇为校舍的,根据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不论如何变迁,其产权不变。应属国家所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群众个人捐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俄轮投资数额大小,出资者个人没有所有权,其产权属集体所有。
4,校办工厂占用学校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产权不变,不能将其转化为企业所有。
学校固定资产是办学的物质基础,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保证,如何搞好也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一环,因此必须要界定农村中小学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弄清楚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这样才有利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从而保证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原载《天津财会》1995年第2期, 1995年10月东北财经大学《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举办的全国金融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荣获优秀论文一等奖,1996年入选《改革发展文论》一书,1997年入选《中国当代社会科学论文选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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