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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离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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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20: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最后一项很不明确,就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无特殊情况,很少有以这项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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