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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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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9: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民法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机动车法律领域,没有登记过户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因此,机动车并非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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