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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往往会给夫妻另一方造成莫大的痛苦,但过去很少有人因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日前本市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件开了先河,原告是因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而在离婚后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了解,该案在本市尚属首例。
原告刘某称,他和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没有大的矛盾。2002年,徐某突然带女儿出走,并与一个男子对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8月,徐某在另一法院起诉与其离婚,因其不同意离婚,所以没有对徐某的过错提出赔偿的要求。期间,他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徐某重婚,但徐某被判无罪。2005年7月,另一法院判决他与徐某离婚。刘某表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男子长期同居,根据法律规定属重大过错,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供录像光盘6张及证人证言。
被告徐某则表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她在与原告分居期间,一直与“姥姥”居住,没有和任何人居住过,而且原告取得的证据也不合法。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精神赔偿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但原告在离婚案件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所有的抗辩理由,所以原告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对原告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录像及在本案中提供的录像光盘进行审查,证实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定时间内确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忠实。被告在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过错的一方。对此,被告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原告要求5万元的数额过高,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给付。关于被告所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的问题,虽然原告在离婚的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可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故原告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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