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5
UID10952
注册时间1970-1-1
最后登录1970-1-1
人气值 点
在线时间 小时
|
一男子以代理权为诱饵骗取被害公司100万元。日前,河西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查明,1999年年底至200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先后与天津港保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及董事长王某相识。后李某谎称其为广东省某防伪技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将公司与公安部联合研制开发的“国盾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天津的唯一代理权交给该公司。在骗取王某、孙某的信任后,李某于2000年9月5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同年10月11日,李某以运作上述项目需要前期费用为名,从该公司骗得现金150万元,后该公司以其他名义追回50万元,被告人李某携其余100万元外逃。
审查起诉期间,李某百般狡辩,称其行为只是生意场上的正常交易,不属于诈骗。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其代理权已经取得,只是被害公司没有做好推广工作,责任不应归于其本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作出无罪辩护,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供代理权的商品信息是一种经济运作,信息就是经济,提供信息收取报酬是应该的,而不论是否因信息而实际收获代理权。
针对辩护人的辩解,公诉人列举出本案的证据证实取得广东某防伪技术只需要10万元,而李某并没有将这一信息告知被害公司,而后李某更是将骗取的150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并逃逸,其行为反映出李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已经非常明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