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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法网讯 通讯员高研 在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和反复多次的争论之后,12月1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有了结果。与之前湖北某法院的调解结案截然相反,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高淳县民政局签收人当即表示不满意,将研究后提出上诉。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
原告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官评析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关于对无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诉权引发了广泛争议。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关链接
2006年11月初,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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