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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学法系列--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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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是《法律在线》推出的“跟我学法”系列的第一帖,将详细讲述《合同法》的全部内容。由于面向非法律专业的网友,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力求作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由于个人水平有限,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网友指正,不胜感谢。
     由于个人精力和时间问题,本帖将采取不定时更新的方式,希望阅帖人能够理解并持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之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一条文写明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我们注意到,合同法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也就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此的高度重视。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当事人就某种交易达成合意,而要达成合意,合同的内容就必然包含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切实保护,是实现合同的根本,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当然,合同的利益应当是合法的利益,部分当事人打着合法的旗号,作着损公肥私甚至违法、犯罪的交易,这部分人的“合同利益”是不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2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之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是采取定义的方式确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我们这里所要学习的是建立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何谓平等主体,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各个环节中,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例如:行政机关与相对当事人订立的行政许可合同因其双方地位不平等,该合同也就不属于我们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我们的合同法也不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些协议相应地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来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20: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就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它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之中的。在谈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时,我们应当注意,它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说,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在法条表述中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法》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示范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继续履行原则,允许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合同法中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持和弘扬恪守信用、一诺千金的传统商业道德,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合同意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准绳。

   三、合法原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合法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的含义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干预。如对标准合同及免责条款生效的限制性规定,旨在对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的使用作出合理限制;这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实现合同正义是十分必要的。
  合法原则的含义也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中所称的交易,是指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或管理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有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只有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才能活跃市场,推行竞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会财富积累,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五、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他们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加到合同关系当中来,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一视同仁的保护。

  
  
  
发表于 2007-1-23 11: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正需要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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