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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行政诉讼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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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0: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打行政官司的主体
    打行政官司的主体也就是什么人可以打行政官司,即行政案件的原告。原告是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失当的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的原告有三个特点:(1)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在人民法院进行活动;(3)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的裁决对其有约束力。
2、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不同于民事举证规则即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 ,当不能举证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行政诉讼是举证倒置,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当其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其行政行为责被撤消。  这有利于保护处在弱势的原告。
  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要起诉应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对你产生了影响。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有的行政行为不能起诉。
  如:(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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