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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原是华联商厦的营业员,1990年12月被华联商厦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1999年2月,她因生孩子休了半年产假,由于没有人帮她照顾孩子,她于1999年9月和2000年7月两次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的合同书。吴女士称,在此期间,本该由单位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华联商厦却让她自己缴纳。
2004年12月20日,吴女士和华联商厦解除了劳动合同,华联商厦一次性支付吴女士经济补偿金11966元。吴女士觉得自己停薪留职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05年12月28日,她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华联商厦告上了法庭,要求华联商厦支付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57000元;要求华联商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住房公积金及相应补偿和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如果您是本案的法官,您是否支持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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