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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涉嫌诽谤在京出庭 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北京4月4日讯 杨志刚诉郭德纲诽谤一案,今天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郭德纲不构成诽谤罪。
杨志刚与郭德纲在1991年间同在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工作,杨志刚于1991年7月20日被红桥区文化局任命担任该文化馆馆长。其退休后于2006年3月2日接受《燕赵晚报》、《华夏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时,披露了曾在该文化馆工作过的郭德纲部分个人隐私。其中包括郭在文化馆工作期间模仿领导签字报销个人费用近1万元,后其帮助找票抵账,最后降到4000元以下才免了他的刑事责任,以及郭偷偷拿走单位的行头及两度娶妻并育有一子的事情。上述郭德纲的隐私被披露后,2006年3月7日,郭德纲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该文章中将其进文化馆认了一位老师,因当事人还健在,姑隐其名,就称为馆长,其在该文中披露了该馆长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个人隐私。
杨志刚于2006年6月8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德纲承担诽谤罪刑事责任的同时,立即停止侵害,并采取公开道歉的方式,消除对自诉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杨志刚的委托代理人及郭德纲对本案事实争论的异常激烈。双方主要争论在杨志刚是否贪污公款为自己装修房子、与女同事同居及郭本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事实上,与杨志刚曾同在文化馆工作的庞某及弟子赵某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驳回自诉人杨志刚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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