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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4.9日志(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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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05: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下午律师所里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这个女人进门坐在我侧面的座位上后,问我:“律师,我能向您咨询点事吗?”
    我说:“当然可以。”
    女人说:“我想咨询一个给小孩办户口的问题。我和老公结婚七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医院诊断是我有难以治愈的不孕症。我和老公都想要个孩子,我觉得我拖累了他,曾经好几次提出和他离婚,但他很爱我,坚决不同意。他很好,其实我也舍不得他。”
    “今年春节后,我去姑姑家拜年。在和姑姑闲谈中得知我的姑表妹在十月份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在外租房住,有个一岁的男孩判决随我表妹生活,表妹现在找了个男朋友,可对方不愿意要这个孩子。表妹想把孩子送回前夫那儿,前夫却以法院判决由表妹抚养为由拒绝接收。表妹很为难。”
    “我当时脑子突然就有了那么个念头:表妹不想养了,不如让她给我吧。事情也非常凑巧, 那天下午表妹带着儿子回娘家了。我看见男孩长得很眉清目秀,胖胖乎乎,心里的那个喜欢劲就甭提了。我抱那个小男孩,小男孩一点儿也不认生。”
    “傍晚的时候,我和表妹说:能不能把你儿子借我玩两天?表妹说:如果你喜欢,就送给你得了,我正懒得要呢!我说:真的?表妹说:你不一直没有孩子吧?”
    “我对表妹的话半信半疑。但我还是留在姑姑家,表妹带着孩子也住下了。在以后的几天里,我天天带着孩子玩,孩子也越来和我越熟悉。过了五天后,表妹在下午悄悄对我说:表姐,我看孩子这几天很你很熟了,你抱走吧。”
    “我还是心存疑虑,问:你真舍得?表妹说:我的情况你也知道了。”
    “当天傍晚,我把孩子抱回家。老公问我:谁家的孩子?我高兴地说:咱家的啊!老公对我说:别开玩笑了。我说:是我表妹的,给咱们啦。把前前后后给老公讲了一遍。老公也非常高兴,抱着孩子舍不得撒手。“
    “就这样,我们把男孩留了下来。小男孩在最初几天嚷着要妈妈,我和老公就耐心地哄他,对他百依百顺。现在已经基本好了。前两天,老公突然对我说:咱们给孩子报个户口吧。”
    “我找到表妹,要来孩子的户口页,到派出所给孩子报户口,民警告诉我说: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是不行的。我又把我表妹叫来,表妹告诉民警说她愿意把孩子给我们,民警也没同意给孩子转户口。”
    女人问我:“我怎么才能把孩子的户口办过来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06: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答说:“您咨询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给小孩办户口,而是一个收养问题,也就是你们收养表妹的孩子问题。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女人插话道:“你说的条件,我和我老公都符合啊。”
    我说:“你别着急。我再把其他规定给你讲讲:《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我又接着解答道:“你们收养表妹的男孩,从事实来看,并不是你表妹和前表妹夫无力抚养孩子,更不是他们共同送养,因此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手续。”
    女人很茫然,问我:“那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夫妻俩都离不开那个孩子啦!”
    我很抱歉地回答她:“这次收养无论如何都不能合法。我们也无能为力。”

    当女人起身离开的时候,我注意到她的眼眶湿润了。
发表于 2007-4-10 12: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过继 啊~~~

表妹和她前夫难道不可以给这女人办理过继手续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12: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但是因本案中当事人的前表妹夫虽然拒绝直接抚育儿子,但是并不同意送养,因此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发表于 2007-4-14 01: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的领导总是说:中国的法律如何如何健全,
和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相比之下,
中国的法律只是人家的一些皮毛!!!!!!!!
 楼主| 发表于 2007-4-14 05: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说明中国法律不健全 [s:12]
发表于 2007-4-15 13: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那你说,中国的法律,
在相比较之下,算是健全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16: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成文法很少的啊
发表于 2007-4-15 1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客,我觉得你以前一定很累,因为你要背下这么多的条条款款,不容易啊
发表于 2007-4-16 1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对于这个,
成文法多与少,不能用这个衡量!
多余少不能说明问题,
能说明问题的,是谁的更有说服力,
是谁的更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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