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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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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德望犯侮辱尸体罪,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望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侮辱尸体罪,请依法判处。
  死者刘某某生前与被告人杨德望关系密切,经常随杨德望外出做工,后二人发生矛盾互不来往,且存有积怨。1997年9月11日,刘某某因与他人通奸一事败露,服毒自杀。刘某某死亡后,杨德望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自己曾向他人说过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刘某某现在以阴魂来纠缠自己进行报复,致其得病,遂产生将刘某某迁坟毁尸的念头。1998年2月15日至27日,杨德望先后3次来到刘某某的墓地,掘开坟墓、撬开棺材,用镰刀敲打尚有毛巾覆盖的刘某某的头部,挑出刘的头骨,将头骨和5块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里;又用锄头把刘某某尸体的其余部分及其他随葬物品刨散后弃置于原坟坑中,以此撵走刘某某的“阴魂”。事发后,刘某某的亲属和当地群众对杨德望的行为深表愤恨
 楼主| 发表于 2007-4-16 2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望在愚昧思想的驱使下,私掘他人坟墓并侮辱尸体,损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庭予以确认。杨德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以彰法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判决:  
被告人杨德望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表于 2007-4-16 20: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什么人都有啊 [s:13]
发表于 2007-4-16 2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坟都刨了,这人太缺德了,
发表于 2007-4-19 17: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人揍的
发表于 2007-4-19 17: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人啊!
发表于 2007-4-22 20: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重罚,人死了一切都了结了,如此丧尽天良该遭报应!~
发表于 2007-5-1 08: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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