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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的诉讼费交纳办理出台后,关于法院经费、法官待遇、诉讼费之争一直没有间断,有拍手叫好的,有叫苦的,有叫骂的。站在各自立场上各有各的理由和说法,各方的身份我就不说了,大家自明。
不过,近日最高院的“高法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的解读”却是大出我的意外!
别的不说就“《通知》进一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这个规定就完全出乎意料!
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通知》比新《诉讼费交纳办法》更值得称为一场变革!
按《民事诉讼法》和原来的收费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但均未明确当原告胜诉后是由法院直接把诉讼费退给原告还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在实践中法院一律采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不支付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我法院不退的办法。
其实既然说是预交,按很多当事人理解就是“我先交,等胜诉了法院把钱退给我”。就当事人的这个所谓的误解,解释起来还真的不容易,最后只能说一句“法院就这么定的,没办法”。
其实,很多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担心,打官司难、执行难,打了增几个月,执行不了,不但费时间,交的诉讼费也赔进去了。这是很多人面临的窘境。如果能实现预交费用胜诉后退还,我相信即使诉讼费真的高一些,对很多人而言,也照样是拍手称快的!
新的交费办法虽然在某些案件上降低了诉讼费(因为从标的上看,实际上有些案子的诉讼费没降,有些甚至还高了),但是对于预交的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也仍然未明确,但是,真没想到,最高院竟然自已主动用《通知》的形式明确了“原告胜诉后由法院将预收的诉讼费退还原告”!
此通知一出,立刻在网上又看到有人叫苦,大意无非是“这样法院的费用就更没保障了、让法官怎么活、法院没经费怎么办案”之类的内容。从身份上讲,当然应该是一些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了。
从律师、当事人的角度讲,此通知当然是个大好事,似乎唯一要叫苦的就是法官和法院了,但是《诉讼费交纳办法》是国务院出的,法院控制不了,难道最高院也不给法院当家做主了?怎么会有这样的通知呢?
以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这《通知》正是最高院的高明之处!
本来从道理上讲,人民法院的经费就应该是由政府的财政部门直接保障,如果把诉讼费当做法院生存之所在是不是某种程度上就是告诉大家,法院是靠老百姓交的诉讼费生存的?此消彼长,换个角度岂不是成了法院与民争利?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有些法官以法院经费为由叫苦、反对,其实是很不高明的,无形中站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去了。我一直认为,这样是找错了方向,应该把精力放到与政府交涉,让政府保证法院的经费上面去。
最高院的《通知》应该就是一个信号,我法院的《通知》比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还改得彻底。总不能没有人民法院吧?人民法院为人民审理案子总需要经费吧?不能让我向人民直接要经费吧?谁来保障法院的经费?不是诉讼费,应该是政府财政保障。话说到这儿也就到位啦!
多说一句,在诉讼费这个问题上,有些法官真要向最高院学习学习了,体会一下精神,反正我是觉得最高院这个《通知》真是高,利国利民,还诉讼费交纳于本原,佩服!
转自:天涯社区 作者:北京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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