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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21: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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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情介绍,冬冬的养父母收养冬冬已办理了合法手续,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在于能否撤消收养关系..
在谈撤消前,先讲一下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法>>对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均作了详细规定: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由上可见冬冬的养父母收养冬冬时是符合收养条件的,但现在冬冬的父母已找到,冬冬已不符合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所以冬冬的生父母可主张撤消收养,从而取的冬冬的抚养权。另冬冬的养父母对冬冬的照顾,付出了感情和财物,冬冬的生父母应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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