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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和养父母谁对被拐婴儿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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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8: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底陈某夫妇出生仅四个月的儿子冬冬(化名)被扮作保姆的人贩子拐骗,人贩子在贩运途中因冬冬哭闹不止将冬冬遗弃在A市火车站,被人捡拾后送至A市福利院。吴某夫妇结婚十多年一直未育,听到这个消息后找到A市福利院的院长,请求收养,被告知需要先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2001年初A市福利院将冬冬登报公告,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A市民政局登记后,吴某夫妇如愿抱走了冬冬。2005年底,陈某夫妇得到冬冬被送至A市福利院的消息后,即找到福利院要求认领冬冬。A市福利院却称孩子已经被他人合法收养。陈某夫妇要求A市福利院提供收养人的资料,被A市福利院以替收养人保密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夫妇遂以A市福利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

    请问:本案中生父母和养父母谁对被拐婴儿有抚养权?法院能否支持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07-6-17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上述案情介绍,冬冬的养父母收养冬冬已办理了合法手续,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在于能否撤消收养关系..
在谈撤消前,先讲一下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法>>对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均作了详细规定: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由上可见冬冬的养父母收养冬冬时是符合收养条件的,但现在冬冬的父母已找到,冬冬已不符合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所以冬冬的生父母可主张撤消收养,从而取的冬冬的抚养权。另冬冬的养父母对冬冬的照顾,付出了感情和财物,冬冬的生父母应予补偿
发表于 2007-6-18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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