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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7.9日志(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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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天的天气总是让人捉摸不透,上午还是晌晴,下午却突然阴起来。我向窗外望去,好像要下雨。我想肯定不会再有当事人来了,可偏偏这时有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了我的办公室。
  我招呼她坐下。我看见她的表情显露出尴尬。她说:“律师,真对起。这样的天还要麻烦你。”
  我微笑着说:“您别客气。我们律师就是为老百姓服务的。”
  她说:“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彩礼方面的法律问题。”
  “可以,”我回答道:“你说说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7-9 1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开始给我讲述事件的经过:她有一个儿子,今年二十二岁了,在春节前经同村的一个妇女介绍认识了一个本镇的姑娘,双方见面后都很满意,就订了婚。前些日子女方又突然不乐意这码婚事了。
  她补充道:“按照我们农村的习俗,如果是男方不乐意的,一分钱的彩礼钱都甭想要,如果是女方不乐意的,就要退还全部彩礼,还得包赔男方家办订婚酒的席面钱。可是轮到我家,女方却不分钱也不退给我们。我们想告她!”
 楼主| 发表于 2007-7-9 19: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你们给了她多少彩礼啊?”
  她说:“相家和订婚两项加一起给了一万多,另外春节过节和过“四庙”连我给带亲戚给也有两、三千元。我们办订婚酒花了有五千。我儿子还给她买了一个戒指和一些衣服。”
 楼主| 发表于 2007-7-9 19: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她解答道:“订婚的目的肯定是为了结婚,因此法律上将这种给付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双方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女方应当退还彩礼。但是您所说其中一部分并不属于彩礼的范围。男女双方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过程中,男方或其亲友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至于您所说的办订婚酒的费用更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此法律上是不支持返还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7-9 19: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意思是我们能要回相家和订婚时给的钱,其他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对吗?”她问。
  “我觉得还应当包括戒指。戒指是男女双方订情的信物,既然双方已经分手,作为订情信物的戒指是应当返还的。”
  “我们那么大的损失就算完了?可是她家提出的分手啊?”
  我说:“是啊。其实对方也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呢。再说,我们国家是不提倡订婚的,也更不提倡双方之间以金钱和其它财物等方式确认婚前关系。恋爱和婚姻都应当以感情作为基础。”
发表于 2007-7-9 19: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律日志不错,他可以让一些不懂法懂俗里的人明白,法律和民间俗里是不一样的,以后要多看法.
发表于 2007-8-8 2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律师那个15000元的是离婚纠纷案,如果从起诉到结案要花费多少钱,     要是法院要不回来怎么办,  人家说没钱法院也没辙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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