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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物必须兑现承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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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7: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16日上午,刚上班不久,北京军区某团法律咨询处急匆匆跑进来一名战士,焦急地问道:“张干事,您说俺爸怎么做了好事还差点犯法呢?”
  这名战士叫王耀,其父在老家务农,一天早上出门赶集,在村口的马路边拾得一个皮夹,里面有空白发票和提货单数张。王老汉在原地等了一会儿,不见有失主回来认领,便带着皮夹继续赶集去了。第二天,王老汉发现本村村委会的布告栏上张贴了一个寻物启事,失主是邻村村民程某,所寻之物正是自己昨日捡到的皮夹,并在启事最后注明:“如有拾得归还者,当面酬谢2000元。”
  下午,王老汉找到程某,确认是其钱包后原物奉还。但当王老汉问到酬金时,程某不但拒付酬金,还指责王老汉太贪心,说拣到东西要归还是法律规定的,拾金不昧才是有道德的行为。王老汉一时气急,拿起皮夹转身想走,程某便声称要去法院告他,说侵吞拣到的东西是违法行为。王老汉被说得无言以对,只好留下皮夹悻悻而去,晚上便打电话告诉了在部队的儿子。
  了解完情况后,张干事和王耀一起坐下来认真学习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法条。在张干事的帮助下,王耀给程某写了一封长信。信中详细阐释了《物权法》中有关遗失物拾得、认领的法律条款,劝他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承诺,不要因此耗费双方精力,伤了邻里和气。
  数天后,王耀兴冲冲地跑来感谢张干事,说程某收到信后,不但交付了2000元酬金,还当面给王耀的父亲道了歉。

    法理透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而在物权法第112条又有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王耀的父亲对拾得的遗失物并不具有所有权,应当物归原主,但是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程某应当履行他的承诺。(罗方坤 李凯)

    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表于 2007-9-10 1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07-9-10 20: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社会风气往好的方向发展
发表于 2007-9-16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常来学习的
发表于 2007-9-26 21: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常来学习!!
发表于 2007-9-26 2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07-9-26 2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飞杨yang于2007-09-10 20:26发表的 :
强烈支持<<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社会风气往好的方向发展
同意
发表于 2007-10-5 2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要算数呀,支持
发表于 2007-10-5 2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呼唤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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