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加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10|回复: 9

花两三百万撞死你-狂妄从何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9-26 2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句口角后,有人开着“甲壳虫”小汽车从后面撞上摩托车致骑车人死亡。据称,事发前肇事者曾扬言“信不信,我花两三百万撞死你!”(东南商报9月23日)

  毫无疑点,“甲壳虫”撞人是故意的,而且是往死里撞的,实际上是故意杀人。这个“甲壳虫”不可能不知晓杀人偿命的道理,但他好像更相信“两三百万”可以买一条命的道理。世上从来就没有无根之果,“花两三百万撞死你”的胆量从何而来呢?

  君不见,近年来一个个杀人犯因皆因“赔钱到位”而免于一死吗?

  案例之一:原辽宁省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1995年5月,抚顺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院于1996年9月以“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改判侯建军死缓。(新华网06年9月12日)

  案例之二:1996年,广东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庭审中在法官“要是赔了钱的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劝导下,因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万元,今年4月被法院从轻判处死缓。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洪辉表示:他们实行这项赔钱减刑制度已经一年多了。(北京娱乐信报07年5月25日)

  案例之三:1996年4月浙江台州司机赵小程在小区倒车撞倒老太后,反复进退碾轧五次致人死亡。黄岩区法院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遂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法制日报07年5月31日)

  这些杀人不偿命,赔钱可以免死的案例,足以成为“影响性诉讼”,对社会发生影响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法制理念与行为取向。这种影响力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它明白无误地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在法律面前,钱是最大一张盾牌,钱是最后的底线。同样犯了杀人罪,同样该判处死刑的罪犯,有钱没钱不一样,某种程度上是钱在决定着罪犯的“生”或“死”。

  以人的心理轨迹分析,在一些紧急或应激状态下,一个人在对事物作出抉择取舍之际,其大脑皮层会不自觉地附带出所抉择取舍的理由,常言道,财大气粗说话底气足。很难想象,一个扫地工或卖废品的人会口出“信不信,我花两三百万撞死你”这样的狂言。“甲壳虫”能口出如此狂言,不用说是钱烧的,可能是他的潜意识中就曾经被输入过“花钱可以撞死人”这样的信息。说来说去是钱害人,不但害了被撞死的人,也害了自己和家庭,因为他也许可以不偿命,但却难逃牢狱之灾。如果是钱害了他,那么是谁告诉他的钱可以有这般用途,以至于在应激之际顿生“花两三百万撞死你”的底气呢?(作者 马涤明)
发表于 2007-9-26 22: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呀............
发表于 2007-9-26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更是万万不能的呀
发表于 2007-9-26 2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吧 无奈....................
发表于 2007-9-27 08: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变通执法和司法都是违法,而不是改革!
发表于 2007-9-27 13: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贫富差距造成的,是社会现状造成的,钱是万能的吗?
发表于 2007-9-27 13: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有点钱就好了
发表于 2007-9-27 13: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不了那么多
发表于 2007-9-27 20: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人间过客于2007-09-27 08:00发表的 :
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变通执法和司法都是违法,而不是改革!
这是法院自己考虑自己,
赔了钱了事自己以后也不用执行了,做了“好人”
实际上伤人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你侵权人恩赐的,属你应尽的义务。要树立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即便人死也要赔,上面的案例,富人的遗产完全是可以执行的,关键在执行力度,受害人得到赔偿是理所应当。
  
现在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思想认识问题
发表于 2007-10-22 19: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能使鬼推磨。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爱宝坻社区 ( 津ICP备2026002574号 )

GMT+8, 2026-4-11 20:50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