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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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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拟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来源:新华网
发表于 2007-10-24 19: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长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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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实施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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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2: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早间新闻了 的确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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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的规定与此基本相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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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4: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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