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3
UID7464
注册时间2005-8-9
最后登录1970-1-1
人气值 点
在线时间 小时
|
楼主 |
发表于 2007-11-3 19: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惕地方政府拿农民工作秀
南方周末:农民工确实有责任。但你破口大骂农民工,也让人无法接受。农民工毕竟是弱势群体。
周立太:大家都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实际上不尽然。弱势是相对的,比如说一个农民工在企业做高管,那么相对其他民工,他就是强势。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也不存在弱势、强势的差别,因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是甲方,我律师事务所是乙方,受雇于甲方。我给你干了活,你就要给我报酬,天经地义。现在很多人讨论给农民工打官司应不应当收律师费。请问,财政不给我埋单,法律援助基金不给我埋单,如果当事人也不付费,我如何生存?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人连自己的生存都解决不了,谁还敢给农民工打官司?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工自己的权益。
但是,当然不能完全把责任归到农民工身上,整个社会都不讲诚信,怎么能要求农民工都讲诚信呢?多数农民工相对来说确实弱势一些,对不诚信的社会环境的抵抗力也就差一些。因此我们呼吁整个社会要讲诚信。
南方周末:以一个长期为农民工维权的职业律师的眼光来看,你认为,如果要解决问题,制度安排上的哪些环节是关键环节?
周立太:我家里揭不开锅,气得骂跑了的农民工“狗日的”,这种情绪反应很正常。但我心里其实明白,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陷在作怪。所以一方面骂农民工,一方面我一直在呼吁,农民工的案子,不应全由原告承担律师费。因为企业没有逐月发放他的工资,他才要起诉、才需要委托律师,是企业增加了农民工这方面的成本,理应由企业承担相应损失,并且用这种办法,来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但多年来,就是出台不了这么一个规则。
劳动仲裁也很重要,我对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规定的先裁后审有意见,曾多次致函全国人大,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要么废除劳动仲裁制度,主要依靠司法救济;要么仲裁和司法救济并存,至于究竟仲裁还是起诉到法院,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我这方面的建议一点用没有。据悉,最近提请审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实行一裁终审制,很多案件不能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都没有了。不管仲裁合不合理,合不合法,你都得接受,没办法上诉。
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现在的仲裁员全是拿地方政府的工资,怎么可能不听命于地方政府?如果没有司法救济,农民工就很难从他们那里讨到真正的公道。据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98%以上经仲裁后,当事人不服,都要起诉到法院,而起诉的案件达95%以上被人民法院改变了仲裁结果。如果取消了司法救济,这95%的苦主不都要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南方周末:那么主要阻力在哪呢?
周立太:阻力主要是地方政府。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口号喊得很凶,但他们其实并没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诚心,往往是用农民工作秀。比如说,法律明确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叫劳动关系。就是说,农民工和城市工都是统一的劳动者,应该用同一个法律标准,但有些地方偏偏要特别出台一个农民工保护条例,在国家已有的统一标准之外,另起炉灶,单搞一套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地方标准,这实际上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是降低对农民工的保护标准。这种实质上是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措,都以保护农民工的名义出现;既要损害农民工,又要从农民工身上捞取成绩。媒体不察,居然把这当作地方政府的功劳去宣传。
为弱势群体打官司的律师不能越打越穷
南方周末:你是想用市场手段达到公益目的,这条路很难走。公益目的用公益手段来实现可能更适当,比如,政府推行的法律援助就应该起作用。
周立太:我告诉你,现有的公职律师远不能满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求。不仅数量上无法满足,质量上更无法满足,因为公职律师都拿当地政府的工资。端老板的碗,就得服老板管,是不是?所以,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打同样的案子,结果往往完全不同;何况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地域限制,援助律师只能在当地范围开展援助,而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案子都发生在外地,援助律师鞭长莫及。
最好的办法,可能是社会律师做援助主体,政府适当补助。但实际上,像我们这种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政府一分钱也拿不到。市场靠不上,公共财政也靠不上。所以给农民工打官司的律师,与其他律师在收入上的差距愈来愈悬殊,给农民工打官司越打越穷,越穷就越没律师来打,形成恶性循环。
南方周末:那么你认为希望在哪里?
周立太:我把希望寄托在社会身上。这种事情,可能用NGO的形式操作更靠谱。我希望有机构或者基金会能负责我律师所的开支,我只管打官司,不管收钱,接受对方全方位的财务监督。我也希望哪些机构如果有心,利用我积累的农民工档案进行系统研究。这些都是第一手资料,从来没公布过,每个案件都有故事,折射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背后,农民工的血泪和历史,当然,也记录了社会的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