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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见死不救罪    您是支持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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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21: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国外有相关法律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众专家意见不一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楼主| 发表于 2007-4-25 21: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什么意见呢?请投票并发表意见。

对于提出见解并分析、论证的会员将加分鼓励 [s:12]
发表于 2007-4-26 13: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7-4-26 15: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7-4-26 18: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持反对态度。设定这个罪名,用刑事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是不妥当的。我觉得可以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制定一些规则处罚,例如可以在《党章》中规定对见死亡不救的党员予以开除出党或者规定有见死不救的行为者不能担任国家公职,等。
发表于 2007-4-26 19: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对这个法律,在中国当代法律不被尊重的情况下,在狠的法律也起不到效果。
发表于 2007-4-27 08: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人间过客于04-26-2007 18:41发表的 :
    我持反对态度。设定这个罪名,用刑事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是不妥当的。我觉得可以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制定一些规则处罚,例如可以在《党章》中规定对见死亡不救的党员予以开除出党或者规定有见死不救的行为者不能担任国家公职,等。

比如我是党员,我不会游泳,我是不是也得跳下去,但是找人或者采取别的途径估计也来不及了。还是假惺惺的尽力去打电话、求助别人?

我也持反对态度。如果公车上,有人偷窃,有刀子,闹急了要杀人,我是党员,我见死不救要犯罪,如果我要救,最好的法子是找个家伙偷偷下手,打它个半死,也用刀子改锥捅它啥的,我是有罪还是没罪。救人就要自己受伤或者受生命威胁么?


法律难以界定一些问题的,如果都是法律规定,我们要道德教育干吗?想问题不用凭良心了,直接考虑法律,违心也没关系。
发表于 2007-4-27 08: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不如恢复古典的肉刑了,偷窃的断指,强奸的割骟。。。
发表于 2007-4-27 08: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完善真的能挽回世情的冷漠吗?真的能吗?真的能吗?真的能吗???
发表于 2007-4-27 0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的问题是,负伤了谁来管,死了谁负责,被冤枉了又怎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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